16歲性自主權界定
根據台灣刑法規範,16歲成年人擁有選擇發生性行為的自主權。但對於未滿16歲的少年少女,任何形式的性行為都可能觸犯刑法第227條。此條文針對不同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設有不同的處罰規定:
-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-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-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-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案例
高一(15歲)學妹在熱音社招新演出上,迷上了高三(17歲)學長,學妹選擇學習吉他以追求學長,雙方在日復一日的相處下產生曖昧情愫,學長便邀請學妹到家中「探討音樂」,兩人共處一室擦出火花初嘗禁果。
事後在學校開始流傳,引起一陣討論,最後被女方家人聽聞此事,翻閱兩人對話紀錄事情就此曝光。事情曝光後,女方家人憤而提告,男方家人焦急地來電尋求法律協助,究竟什麼是兩小無猜條款?
18歲以下的性行為處理
當兩位未滿18歲的青少年因戀愛而發生性行為時,依據刑法第227之1條「兩小無猜條款」,可減輕或免除刑責。此外,另刑法第229之1條規定,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為告訴乃論,若男女雙方皆未滿16歲而自願發生性行為,依刑法第229之1條,雙方均同時是被害人及加害人,雙方家長皆可向對方提出告訴。另外注意,刑法第227條所規定的性交與猥褻,都是以「合意」為前提,違反意願發生性交與猥褻,是適用刑法第221條至第224條之1,刑度上比刑法第227條更重。
但要注意,如果對方是未滿7歲,文義上看似適用刑法第227條,但其實現今法院認為未滿7歲之人無意思能力,因此不可能有與行為人達成「合意」性行為的狀況,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自由仍受影響,屬「以違反意願之方法」,因此適用刑法第221條至第224條之1。
18歲以下人士所涉及的第227條性犯罪案件,通常需要被害人或其家長正式提告後才會處理,但多半是家長提出較多,如此設計是考量未成年情侶對於性的好奇,難免有衝動的狀況,過去刑法第229條之1增訂以前,這類性犯罪是非告訴乃論罪,導致青少年因初嚐禁果而進入法院,難免有情輕法重的狀況,因未成年男女觸犯這規定,更需要的是教育而非懲罰,增訂以後,則給予未成年男女的雙方家長溝通的空間,甚或是學校介入輔導。